新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发布-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公告
近日,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同时废止。
相比现行《合同示范文本》,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保持总体结构框架不变,主要从有效衔接上位法的规定要求、注重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区分所有者职责和监管者职责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日前,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相关解读。相关重点解读内容如下:
为何修订
因此,对原《合同示范文本》进行适应性修订十分必要和迫切,对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怎样修订
一是有效衔接上位法的规定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基于出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平等民事主体的考虑,此次修订优化完善了相关条款内容。比如,增加“公平、诚信”作为合同订立的原则;规范表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按照有利于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要求,增加合同履行原则,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出让人不得干涉受让人行使合法权利;增加“和解、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优化受让人迟延支付价款、出让人迟延交付土地等条款内容。
二是注重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近年来土地出让政策、用途分类、规划条件出具、出让价款征管、不动产登记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领域新政策,衔接机构改革涉及规划许可等管理职责的调整,将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土地出让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更新相应条款内容。同时,突出合同示范文本的普适参考性,为合同当事双方结合属地政策规定、宗地具体情况,依法调整、增加全流程管理等相关条款预留了接口。
三是进一步区分所有者职责和监管者职责。按照改革要求,合同条款内容聚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管理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事项,不再将一些监管事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合同示范文本。
如何用好
一是坚持合法合规。当事双方拟订出让合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通过合理的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
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出让标的、价款支付、土地交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应当与出让方案、出让文件保持一致,并在出让公告中充分披露,让竞买人充分了解出让宗地信息,科学作出竞买决策。合同签订后,当事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方义务,并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合同示范文本》旨在依据现行有关土地出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合同当事双方提供普适性的参考文本。出让人结合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宗地具体情况,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合同示范文本,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增强合同管理的科学性,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准性和利用效率。
自然资源部强调,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新修订《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要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土地出让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同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